股東服務

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考量未來營運需要、長期財務規劃及未來發展等因素,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提撥至少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本公司盈餘分配予股東總額不低於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三十。


本公司公開發行後,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股利發放資訊

 

股利年度 股東會日期 除權息基準日 發放日 現金股利(元/股) 股票股利(元/股)
盈餘配股 公積配股
111年度 111/06/01 112/09/06 112/09/22 0.30174933 0 0
110年度 111/10/13 111/11/14 111/12/22 0.5 4.3 0
110年度 111/06/22 - - 3.5 0 0